机构:
上海水产大学,上海水产大学 上海200090
,上海200090
中文摘要:
本文简单介绍了总可捕量制度(Total Allowable Catch,TAC制度)的概念及其实施所需的条件,对TAC制度的不同实施方式即“奥林匹克自由捕捞式”(“free fishing like Olympic competition”)、个体配额制度(Individual Quota,IQ制度)或个体可转让配额制度(Individual Transferable Quota,ITQ制度)进行了比较分析,并就我国如何实施TAC制度作了探讨。
英文篇名:
COMPARATIVE ANALYSIS OF DIFFERENT IMPLEMENTARY MANNERS OF THE TOTAL ALLOWABLE CATCH MEASURE
英文作者:
GUO Wenlu HUANG Shuolin (Shanghai Fisheries University, Shanghai 200090)
英文摘要:
This paper introduces briefly the concept of the total allowable catch measure and requisite conditions for implementing this measure. Different practical manners, namely free fishing like Olympic competition, individual quota or individual transferable quota are analyzed comparatively. Finallyit discusses how to adopt this measure in Chinese marine fishery management.
英文关键词:
marine fisheries; total allowable catch; management
引文:
[1]黄硕琳,国际渔业管理制度的最新发展及我国渔业所面临的挑战[J].上海水产大学学报,1998,7(3):224-230.
[2]OECD.Towards sustainable fisheries[M],1997.72-84.
[3]郭文路等,关于我国休渔制度问题的探讨[J].上海水产大学学报,2000,9(2):175-179.
基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专项课题[国渔政(2001)15号]
小标题:
1 TAC制度的概念及其实施所需的条件
2. TAC制度的不同实施方式的比较分析
2.1“奥林匹克自由捕捞式”
2.2 个体配额制度 (IQ制度)
2.3 个体可转让配额制度 (ITQ制度)
3.分析与讨论
英文刊名:
Transaction of Oceanology and Limnology
全文:
20世纪70年代开始,世界海洋主要经济渔业资源开始出现衰退,为加强其所辖海域内渔业资源的养护和管理,一些国家在原有入渔许可、禁渔区和禁渔期、最低可捕标准限制、网目尺寸限制等渔业管理措施的基础上,开始运用TAC制度来对其渔业实施量化管理。 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简称《公约》)的签定以后,特别是进入90年代,面对世界性主要传统的经济渔业资源的衰退,国际社会对渔业资源养护和管理的重视程度越来越高,采取的资源养护和管理措施不断细化和量化,执行养护和管理措施的标准也越来越具体、严格[1]。国际渔业管理已从传统的投入控制转向产出控制并结合投入控制的渔业管理措施。运用TAC制度并结合其他渔业管理措施对渔业实施量化管理已成为当前国际渔业管理的主要发展趋势。 1 TAC制度的概念及其实施所需的条件 TAC制度指根据渔业资源的再生能力,特别是当前资源量水平所能承受的捕捞强度并考虑社会、经济等因素,在一定的期间内(通常为1年),在特定区域设定某一具体鱼类品种或渔业所能渔获产量的最大值[2]。实践中,这种管理措施是对捕鱼船或船队的渔获量直接进行控制,对其渔获量或上岸量进行监督,一旦所有捕捞单元的实际总渔获量达到了所设定的总可捕量,就关闭该渔业。 在鱼类种群不复杂、兼捕数量少的渔业中,运用TAC制度比较容易。要实施该制度,首先要确定总可捕量,这就需要多年的渔获量、捕捞努力量和捕捞死亡率等方面的渔业统计 资料;其次,要充分了解资源种群的特征及变动情况,根据其变化情况来适时调整总可捕量。要完成这两方面,就需要对渔业资源进行科学的调查,掌握其生物学特征,取得合理可信的数据,运用合理的数学模型,使用科学的拟合模型方法,准确评价出资源的最大可持续产量(Maximum Sustainable Yield,MSY)。资源调查和评估工作必须是连续的或定期的,以便能及时调整总可捕量管理的目标值。此外,还必须有足够的渔业监督力量及完善的渔业法律规章制度,以便能有效地监督检查渔获量的情况,保证该制度的顺利实施。 2.TAC制度的不同实施方式的比较分析 TAC制度的实施通常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奥林匹克自由捕捞式”或“初级方式”,另一种是以个体配额制度(IQ制度)或个体可转让配额制度(ITQ制度)的形式来实施,TAC制度不同的实施方式呈现出不同的效果。现就结合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国家(Organization of Cooperation and Development,OECD)实施TAC制度的状况和对TAC制度的这两种实施方式作进行比较分析。 2.1“奥林匹克自由捕捞式” 该实施方式是在确定的时间和区域内,所确定的某种鱼类或渔业的总可捕量,并不分配给每一渔民或捕捞单元,可以自由捕捞,但对渔获物的上岸量实施监督,当上岸量达到总可捕量时,就对该渔业实施关闭。 如果总可捕量设定合理,这种方式能够把渔获量控制在与资源量相适宜的水平,保护资源不受过度捕捞的伤害。实行总可捕量限制后,因采取自由捕捞,竞争程度比未实施TAC制度时更为剧烈,有可能出现可捕期缩短,部分渔民因竞争力较差可能面临生产的经济效益下降,被迫退出渔业,一定程度上有利于削减捕捞努力量。但是继续从事渔业生产的渔民的经济效益可能会增加,这种利益的增加会促使渔民增加投资或吸引新的人员加入渔业,导致捕捞努力量重新增加。因此,理论上TAC制度的这种实施方式能够起到保护渔业资源的作用,但如果处理不当,这种捕捞努力量的下降是暂时的,并不能从根本上削减捕捞努力量。 总可捕量确定以后,以这种方式执行管理过程中,渔民为了尽可能多地捕获总可捕量中的份额,竞相增加投入用于增加或改进渔船和捕捞设备等,以提高他们的捕捞效率,有可能导致渔民盲目增加投资以提高捕捞能力的恶性竞争[2]。如果处理不当,还可能出现一些渔民为争抢份额,相互间发生争斗。因此,TAC制度的这种实施方式将导致渔民为捕捞有限的可捕量而进行的竞争,即导致渔民的竞争性捕捞,这是这种实施方式存在的最大缺点。 此外,在这种竞争下,可捕期缩短,可能造成大量的渔获物在短期内集中上岸,造成供过于求,如对渔获物处理不善,会增加捕获后的损失。 OECD的24个国家中有18个国家在渔业管理中采用了这种方式来实施TAC制度。附表1列出了OECD成员国采用这种实施方式进行管理的44种渔业,实践中这些国家都结合采用了其他渔业管理措施,如:规定最低可捕标准、禁渔区和禁渔期、航次限制等。以这种方式实施TAC制度后,有6种渔业的渔船数量出现减少,因而资源状况保持良好,如:加拿大大西洋底层(Atlantic groundfish)渔业、庸鲽(Halibut)渔业和裸盖鱼(Sablefish)渔业。另外38种渔业捕捞能力过大的状况没有得到有效控制,资源继续呈现不同程度的衰退。44种渔业都出现了不同程度的竞争性捕捞,尤其是美国的堪察加拟石鲽(Alaskan king carb)渔业,白氏雪蟹(Alaskan tanner crab)渔业及南大西洋多锯鲈(South Atlantic wreckfish)渔业,加拿大女神蛤(Geoduck)渔业,澳大利亚南方蓝鳍金枪鱼(Southern bluefin tuna)渔业等。 从理论和实践可以看出,TAC制度的这种实施方式虽然在少数渔业的管理中可能取得一定的积极效果,但是,多数渔业中,由于TAC制度的这种实施方式不可避免地导致渔业的竞争性捕捞,也不能从根本上控制或削减捕捞努力量。因此,从长远来看,TAC制度的这种实施方式不能很好地起到保护渔业资源的作用。为了解决这些问题,一些发达国家在实践中,不断对TAC制度的实施方式加以改进或发展,逐步以IQ制度的形式来实施TAC制度。 2.2 个体配额制度(IQ制度) IQ制度是在总可捕量确定以后,给予每一渔民或捕捞单元(可以是一渔民、一艘渔船或一公司)在确定的时期和指定的区域内,捕捞总可捕量中一定份额的权利[2]。个体渔获配额每年都需重新确定,并随每年总可捕量的不同而变化。 总可捕量划分成配额并分配完后,大多数渔民会感到其所获得的配额少于他们所期望的[2]。如果配额不许转让,一些渔民会觉得生产无利可图,因而会退出该渔业。如果配额允许在渔民之间转让或买卖,那么仅仅生产成本低的渔民将从事生产,其他渔民将选择退出该渔业。不管配额是否容许转让,都有可能使渔船的数量减少,从而导致捕捞努力量的下降。 IQ制度的最大的特点是消除了TAC制度以“奥林匹克自由捕捞式”实施过程中捕捞的无序竞争。IQ制度给予每一渔民捕捞或卖出一定数量渔获配额的权利,从而消除了渔民之间对总可捕量的无序竞争。由于避免了这种无序竞争,渔民倾向于采用最低成本的生产方式,从而有意于捕捞努力量的控制。 由于渔民试图使他们的渔获量配额的产值达到最大,他们会把精力集中于捕捞个体大、经济价值高的鱼类[2]。由于兼捕的渔获物包括在个体配额内,而且处理兼捕渔获物十分费时,生产中渔民会主动采用具有选择性的渔具或渔法来降低或避免兼捕量。 消除了捕捞的无序竞争也意味着渔民有足够的时间去分类、处理和加工渔获物以使其产值达到最大,渔获物的浪费降至最低,渔业生产的经济效益得到提高。此外,IQ制度将促使渔民在相对较长的时间段里,根据市场和资源的状况来进行捕捞,渔获物的供应相对均匀,渔业的经济稳定性和投资环境得到改善,降低了渔业投资的不确定性和风险性[2]。 个体渔获配额的初始分配是实施IQ制度困难最大,耗时最多的事项。初始分配通常以原有的渔获记录为基础,但不同的分配方式往往会导致分配结果的很大差异。由于初始分配决定了谁将得益,谁将被排除在外,许多获得配额者往往对他们所获得的份额不满,给IQ制度的实施带来困难。 虽然IQ制度将促使渔民尽力减少兼捕量,但是不可避免仍将捕获大量的兼捕渔获物,为使其配额的价值达到最高,渔民往往在海上抛弃价值不高的渔获物,即TAC制度以这种方式实施,可能会增加兼捕渔获物的抛弃。谎报或虚报渔获量的现象也很容易出现。以鱼的尾数作为配额的计算单位的渔业,这种倾象更明显。抛弃渔获物、谎报和虚报的现象将严重影响渔获统计资料的质量,从而使管理机构控制渔获量的能力大大降低。 IQ制度会使一些经营不太好的渔民被迫退出渔业,这些渔民的数量可能不小,他们会 认为IQ制度威胁到他们的生活,而持反对态度。此外,实施IQ制度,必须有足够的渔业监督力量对每一渔业生产单位所获配额的完成情况进行监测。因此,相比“奥林匹克自由捕捞式”的实施方式,渔业监督检查方面面临的压力更大。 OECD国家中有约10个国家在渔业管理中实施了IQ制度,附表2列出了其实施IQ制度管理的部分渔业。实践中,这些国家都结合了其他渔业管理措施与IQ制度一起运用,如:入渔许可、最低可捕标准限制、网目尺寸限制等。附表2所列的12种渔业实施IQ制度后,大部分渔业消除了在“奥林匹克自由捕捞式”管理下捕捞的无序竞争,捕捞强度得到控制,资源状况保持稳定,渔民的生产效益也得到一定程度的提高。但并不是所有实施IQ制度的渔业都消除了无序竞争,如欧盟水域的大西洋鳕鱼渔业,原因是个体渔获量配额的总量超出了总可捕量,当总可捕量已满开始禁渔时,渔民尚未用完其所拥有的配额。由此可见,总可捕量确定的合理与否,对IQ制度实施的效果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综上所述,在总可捕量合理确定以后,如果IQ制度得到认真执行,在资源养护和生产经济效益方面,这种实施方式的效果将好于“奥林匹克自由捕捞式”,但执行过程中遇到的困难也较大。 实践中,一些发达国家认为不允许配额转让的IQ制度没有使渔业生产单位的经营合理性得到充分改善,也没有使渔业生产的经济效益得到充分发挥。因此,有些实行IQ制度的渔业,经一些国家创造条件允许配额转让,使IQ制度发展到ITQ制度的形式。 2.3 个体可转让配额制度(ITQ制度) ITQ制度是在IQ制度的基础上,允许个体渔获配额可以与其它财产一样转让、交换和买卖。因此,ITQ制度实质上是IQ制度的一种实施形式。在这种制度下,渔获配额是一种财产。ITQ制度的作用机制基本与IQ制度一样。所不同的是,渔获配额可以转让或买卖。 ITQ制度下,那些经营成本低的渔民或单位在捕捞生产中占有利地位,而生产效益不好的渔民或渔船可以将配额转让,从而退出渔业;在资源出现衰退时,政府也可以赎回渔民持有的份额。因此,与IQ制度相比,ITQ制度将更有利于控制捕捞努力量。此外,当配额允许转让或买卖后,配额将由渔业中最有效率的生产者所持有,使得渔业生产以最低的成本进行,从而产生比IQ制度下更大的经济效益。 由于配额是一种财产,因而就有其市场价值。那些想退出渔业或想减少渔业经营规模的渔民可以靠出让或出租配额得到补偿[2] 。因此,理论上ITQ制度更有助于减少渔业投资中的风险性和不确定性。 但是,由于个体配额可以转让,实施ITQ制度还需要比IQ制度更加强大的监督管理力量,此外,还需要完善的保障机制,特别是资金方面的保障,以便在资源出现下降时,政府能够提供资金赎回配额持有者所拥有的配额。因此,实施ITQ制度比实施IQ制度的难度更大。 在一些渔业中,ITQ制度可能会导致少数人或公司购买了大部分渔获配额,从而形成了少数人或少数公司控制市场的状况,最终控制整个渔业行业。这将不利于消费者,对其他渔民及与渔业有关的其它产业部门也可能带来不利的影响。 附表3列出了OECD国家49种实施ITQ制度的渔业。实施该制度的渔业,都结合采用了其他渔业管理措施,包括:网目尺寸限制、最低可捕标准限制、禁渔区和禁渔期、渔具与渔船限制等。实践结果表明,ITQ制度是一种有效的限制渔获量的管理措施。在“奥林匹克自由 捕捞”实施方式下,一些渔业的总可捕量往往被突破,实施ITQ制度后,大部分渔业的实际渔获量保持在等于或低于总可捕量的水平。如加拿大的裸盖鱼(Sablefish)渔业、庸鲽(Halibut)渔业和女神蛤(Geoduck)渔业,实施ITQ制度后,渔获量突破总可捕量的现象完全被消除了。但是还有8种渔业实施ITQ制度后仍然存在着实际渔获量突破总可捕量的问题,主要是监测和执法的力度不够。 ITQ制度的实施也能消除捕捞的无序竞争,最明显的是加拿大的庸鲽(Halibut)渔业和裸盖鱼(Sablefish)渔业,在TAC制度的“奥林匹克自由捕捞式”管理下,对渔获量的竞争非常激烈,可捕期也变得很短。实施ITQ制度后,这些渔业的捕捞作业时间在全年得到合理分配。 49种渔业中的22种实施ITQ制度后,相比其实施IQ制度时经济效益得到提高,而且,22种渔业中大多数的渔船数量和功率得到进一步有效控制,这在加拿大的庸鲽(Halibut)渔业尤为明显,当从TAC制度的“奥林匹克自由捕捞式”实施方式改为以IQ制度的形式来实施时,渔船数量 的减少幅度并不很明显,而当实施ITQ制度后,渔船从原来的435艘减少到了353艘。 3.分析与讨论 从上述对TAC制度不同实施方式的比较分析可以看出,TAC制度以IQ制度或ITQ制度的形式来实施,对资源养护和管理、生产效益等方面产生的效果最佳,但是,其实施起来难度也很大。因此,各国在运用TAC制度以后,以何种方式来实施,一般需综合考虑其政治、经济、社会等各方面的因素。如日本从1997年开始对6种捕捞对象采用TAC制度,将总可捕量划分为中央和地方两大部分分别进行管理。目前,绝大多数发达国家在其渔业管理中都运用TAC制度,而且倾向于采用IQ制度或ITQ制度来实施。一些发展中国家也已经运用或正准备运用TAC制度,如韩国、南非、阿根廷等国。多数发达国家在采用TAC制度以后,一般先以“奥林匹克自由捕捞式”来实施,再逐步过渡到IQ制度或ITQ制度。 《公约》规定了总可捕量制度。我国已与日本、韩国、越南分别签定了《中日渔业协定》、《中韩渔业协定》和《中越北部湾渔业合作协定》,其中《中日渔业协定》和《中韩渔业协定》都先后生效。中日、中韩渔业协定对东、黄海的“暂定措施水域”和中越渔业协定对北部湾的“共同水域”都规定要实施量化管理,包括作业船数和渔获量限额,相互之间对进入对方专属经济区内作业也都存在着年度渔获量配额的规定。因此,实施TAC制度也是我国渔业管理的必然趋势。 我国的东海、黄海、渤海和南海属于关闭海,受外界海洋环境因子的影响相对较小。渔业资源都在该海域内产卵、洄游、越冬。如果能够实行TAC制度并辅以禁渔期、禁渔区等措施,能够较好地起到养护资源的作用。但是,TAC制度需要在渔业资源调查、渔政监督管理等方面达到较高水平后才能实施。我国的海洋渔业属于典型的多鱼种兼捕渔业,此外,我国渔船和渔民数量庞大、分布广泛,渔港众多、渔获物上岸地点分散,这样的渔业生产状况,以现阶段我国在渔业资源调查和评估,渔政监督管理等方面所具有的水平,很难在短期 内实施TAC制度。但现阶段可以加强以下几方面的工作,为我国能尽快实施TAC制度创造 条件:①建立、健全渔获统计报告制度;②加强渔业资源的调查与研究;③加强渔业法制建设,为实施TAC制度提供必要的法律法规保障;④尽快实施新《渔业法》规定的限额捕捞制度;⑤建立渔政、渔监、船检统一的综合执法队伍,提高渔政管理水平。 在上述工作的基础上,我国应分阶段地逐步实施TAC制度。首先,选择一些捕捞量大、兼捕相对较少,具有较高的经济价值,与周边国家共同开发利用,洄游范围相对狭窄以及资源状况确需加以保护的鱼种进行TAC制度管理的实验,如黄、渤海鳀鱼、鲅鱼和东海带鱼[3];在积累一定经验后,再逐步推广TAC制度,最后把TAC制度发展为IQ制度或ITQ制度的形式来实施。 附表1 OECD 国家以“奥林匹克自由捕捞式”实施TAC制度管理的部分渔业 国 家 渔 业 开始实施年 份航次限制许可限制其他投入控 制南方蓝鳍金枪鱼(Southern bluefin tuna) 1983 无 有 有 南方鱿鱼(Southern squid) 1985 无 有 无 东南部渔业(南短蛇鲭,大西洋胸棘鲷)(Southeast fishery(gemfish,orange roughy) 1988/89 无 有 有 澳大利亚竹荚鱼(Jack mackerel) - 无 有 无 以下的大西洋渔业(Atlantic fisheries): 底层渔业(Atlantic groundfish(all fleet sectors)) 1969 无 有(78年) 有 鲱(Scotia Fundy herring 4WX) 1972 无 有 无 以下的太平洋渔业(Pacific fisheries): 庸鲽(Halibut) 1930 无 有(83年) 有 鲱(Herring) 1936 无 有(74年) 有 裸盖鱼(Sablefish) 1976 无 有(84年) 无 底层拖网渔业(Groundfish trawl) 1976 有(85年) 有 无 鲍(Abalone) 1979 无 有 有 加拿大 女神蛤(Geoduck) 1983 无 有 有 丹 麦 鳕鱼、黑线鳕、绿青鳕、鲱、澳洲鲭(Cod,haddock,saithe,herring,mackerel) 1980 有 有 无 波罗的海鳕鱼(Baltic cod) 1976 无 无 有 芬 兰 大麻哈鱼(Salmon) 1991 无 无 有 鲱(Herring) 1969 无 无 有 底层鱼渔业(Groundfish) 1976 无 无 有 冰 岛 毛鳞鱼(Capelin) 1978 无 有(79年) 有 鳎、鲽(Sole and Plaice) 1974 无 无 有 圆鯵(Roundfish) 1975 有(85年) 有(81年) 有 鲱(Herring) 1975 无 无 有 荷 兰 鲐(Mackerel) 1983 无 无 有 挪 威 鲱、毛鳞鱼、鳕鱼(Herring,capelin,cod) 80年代 有 有 有 葡萄牙 CEP鱼种(12种)(CFP species(12)1 1986 无 有 有 西班牙 CEP渔业(CFP fisheries)2 1986 无 有 有 南方蓝鳍金枪鱼(Southern bluefin tuna) 1985 无 无 无 新西兰 银鰤鲳(Silver warehou) 1979-86/87 无 无 有 鲱(Skagerrak-Kattegat herring) 1977 有 - - 波罗的海鳕(Baltic cod) 1977 - - 有 波罗的海鲱(Baltic herring) 1977 - - 有 波罗的海南澳鲱(Baltic sprat) 1977 有 - - 北方长额虾(Pandalus borealis) 1977 有 - 有 瑞 典 波罗的海大麻哈鱼(Baltic salmon) 1991 - - 有 英 国 鲱和鲐(Herring and mackerel) 1974 无 有 有 南大西洋美洲多锯鲈(South Atlantic wreckfish) 1970 有 有 有 白氏雪蟹(Alaskan tanner crab) 1974 无 无 有 勘察加拟石蟹(Alaskan king crab) 1975 无 无 有 中大西洋蛤蜊和神蛤 (Mid-Atlantic surf clams and ocean quahogs) 1977 无 有 有 东部沿岸底层渔业(East coast groudfish) 1977-1981有 无 有 加利福尼亚流刺网渔业(California drift gillnet fishery) 1980 无 有 有 太平洋沿岸底层渔业(Pacific coast groundfish) 1983 有 无 有 北太平洋底层渔业(North Pacific groundfish) 1983 无 无 有 东部海湾沿岸上层洄游鱼类(East Coast and coastal migratory pelagics) 1983 无 无 有 美 国 夏威夷甲壳类(Hawaii crustaceans) 1988 有 无 有 资料来源:“Towards sustainable fisheries”edited by OECD 注:1. 葡萄牙中央渔业计划(Central Fishery Plan, CEP)管辖的12种渔业。 2. 西班牙中央渔业计划(Central Fishery Plan, CEP)管辖的鱼业。 附表2 OECD国家实施IQ制度的部分渔业 国 家 渔 业 开 始 实 施 年 份 加 拿 大 鲍(Abalone) 1979/1980 丹 麦 鳕、鲱、鲐(Cod,herring,mackerel) - 荷 兰 圆鲹(Roundfish) 1993 挪 威 鲱和毛鳞鱼(Herring and capelin) 80年代 鳕(Cod) 80年代 新 西 兰 仙海鲂(Oreos) 1982/83-1988/89 鳕(Hoki) 1983/84-1986/87 大西洋棘胸鲷(Orange roughy) 1983/84-1986/87 鱿鱼(Squid) 1983/84-1986/87 新西兰大鲍鱼(Paua) 1985-1986/87 竹荚鱼渔业(2个区域(Jack mackerel) 1987/88 南蓝鳕(Southern blue whiting) 1992 资料来源:“Towards sustainable fisheries”edited by OECD 附表3 OECD国家实施ITQ制度的部分渔业 国 家 渔 业 开 始 实 施 年 份 澳大利亚 南方蓝鳍金枪鱼(Southern bluefin tuna) 1984 珠母贝(Pearl oyster) 1982(西部)、1988(北部) 南方鲍(Southern abalone) 1985(塔斯马尼亚)1988(维多利亚) 东南部拖网渔业(Southeast trawl) 1989 加 拿 大 以下的大西洋渔业: 外海底层鱼渔业(Offshore groundifish) 1982 鲱(Scotia Fundy herring 4WX) 1983 外海龙虾(Offshore lobster) 1984 大西洋纽芬兰近海渔业(Atlantic Newfoundland inshore) 1984 外海扇贝(Offshore scallop) 1986 近海底层鱼渔业(Midshore groundfish) 1987 北方长额虾(Northern shrimp) 1987 圣劳伦斯拖网渔业(S. Gulf of St. Lawrence trawl 4T<65) 1989 沿海拖网渔业(Scotia Fundy inshore trawl) 1991 以下的太平洋渔业: 近海珠雪蟹(Midshore snow crab St. Lawrence) 1990 女神蛤(Geoduck) 1989 裸盖鱼(Sable fish) 1990 庸鲽(Halibut) 1991 冰 岛 鲱(Herring) 1976 毛鳞鱼(Capelin) 1981 底层鱼渔业(Groundfish) 1984 龙虾(Lobster) 1988 扇贝(Scallops) 1988 捕虾业(Shrimp) 1988 荷 兰 鳎和鲽(Sole and plaice) 1976 鲐(Mackerel) 1985 鲱(Herring) 1993 葡 萄 牙 北大西洋渔业组织和(Svalvard)水域的渔业(NAFO and Svalvard) 1992 新 西 兰 笛鲷(Snapper) 1986/87 蓝鳕(Blue cod) 1986/87 厚唇拟婢翁(Blue moki) 1986/87 牙鲆(Flatfish) 1986/87 鲻(Grey muilet) 1986/87 新西兰鳕(Hoki) 1986/87 蛇鲭(Barracouta) 1986/87 澳州海鲂(John dory) 1986/87 羽鼬鳚(Ling) 1986/87 大西洋胸棘鲷(Orange roughy) 1986/87 臂架拖虾渔业(Rig) 1986/87 新西兰大鲍(Paua) 1986/87 鱿鱼(Squid) 1986/87 竹荚鱼(Jack mackerel) 1987/88 仙海鲂(Oreos) 1988/89 大螯虾(Rock lobster) 1990/91 南方扇贝(Southern scallops) 1992 英 国 鲱和鲐(Herring and mackerel) 1985 美 国 中大西洋蛤蜊和神蛤(Mid-Atlantic surf clams and ocean quahogs) 1990 南大西洋美洲多锯鲈(South Atlantic wreckfish) 1992 裸盖鱼(Sablefish) 1995 庸鲽(Halibut) 1995 资料来源:“Towards sustainable fisheries”edited by OECD 总可捕量制度不同实施方式的比较分析@郭文路$上海水产大学!上海200090
@黄硕琳$上海水产大学!上海200090海洋渔业;;TAC制度;;管理本文简单介绍了总可捕量制度(Total Allowable Catch,TAC制度)的概念及其实施所需的条件,对TAC制度的不同实施方式即“奥林匹克自由捕捞式”(“free fishing like Olympic competition”)、个体配额制度(Individual Quota,IQ制度)或个体可转让配额制度(Individual Transferable Quota,ITQ制度)进行了比较分析,并就我国如何实施TAC制度作了探讨。[1]黄硕琳,国际渔业管理制度的最新发展及我国渔业所面临的挑战[J].上海水产大学学报,1998,7(3):224-230.
[2]OECD.Towards sustainable fisheries[M],1997.72-84.
[3]郭文路等,关于我国休渔制度问题的探讨[J].上海水产大学学报,2000,9(2):175-179.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专项课题[国渔政(2001)15号]
机标关键词:
总可捕量制度;可捕量;海洋渔业;捕捞努力量;TAC制度;渔获物;fishing;个体配额;渔业生产;拖网渔业;
SYS_VSM:
总可捕量制度:8943,海洋渔业:2481,TAC制度:2001,个体可转让配额:1935,可捕量:1490,个体配额:1435,渔业管理:558,捕捞努力量:511,渔业资源:404,渔获量:360,
DOI:
CNKI:SUN:HYFB.0.2001-04-011
TABLENAME:
XHZLPERIODICAL1_METADATA
机构作者代码:
0107082:00019171;0107082:08631397;
SYS_NVSM:
TAC制度:45.6*122.838;实施方式:7*17.6524;拖网渔业:45*195.096;拖网生产:45*195.096;管理:42*178.786;海洋渔业:2*1.80337;配额:29*48.6216;可捕量:25*90.9209;潜在产量:25*90.9209;渔业管理:9*30.0731;农业管理:9*15.0365;渔获量:14*43.2594;奥林匹克:12.2*59.01;捕捞努力量:9*40.754;庸鲽:7*21.0303;渔获物:10*29.8276;渔民:35*57.1183;总可捕量制度:4.2*26.0168;比较分析:4*11.5949;篇长:10873
NVSM_分组:
TAC制度;实施方式;拖网渔业;海洋渔业;可捕量;渔业管理;渔获量;奥林匹克;捕捞努力量;渔获物;总可捕量制度;比较分析;
主要主题:
实施方式;可捕量;总可捕量制度;比较分析;
次要主题:
TAC制度;拖网渔业;海洋渔业;渔业管理;渔获量;奥林匹克;捕捞努力量;渔获物;
机构作者名称:
上海水产大学;上海水产大学 上海200090;上海200090_郭文路;黄硕琳;;